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后再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收款人审查银行本票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的确为本收款人。
(2)背书是否连续。
(3)银行本票付款期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
(4)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有效。
(5)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6)持票人身份查验,摘录身份证号码。
4.使用本票办理结算单位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事宜。
5.收款人办理收款
银行本票的收款人验票无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到银行办理提示付款手续。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银行办理付款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交来的银行本票,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即可办理兑付手续,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为收款通知退回收款单位。
7.银行本票的背书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银行本票的逾期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9.银行本票的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应在未用的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交验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无问题方予以退款。
10.银行本票的遗失如果遗失的是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一个月后确定未被冒领的,可以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办理退款时,出纳员应填写遗失银行本票退款申请书并加盖公章,连同一式两联进账单一并交由出票银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款依据登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