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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2)(第2/2页)
    经营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③遗失的是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姓名的汇票。这种情况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勿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三)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债务可以设立担保。

    1.背书的方法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转让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2.背书的要求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将}[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理背书人行使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其应收的金额和费用。

    (8)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为准。

    3.背书的审查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银行汇票审查的一般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余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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