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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1)(第2/2页)
    持票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也可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收款人向银行兑付时持银行汇票和解汇通知,并填写进账单一式两联,一并送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3)结算汇票退还余额。

    收款人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人账后,银行将多余款项转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收回余款,据此办理余额人账手续。

    (二)银行汇票的承付银行汇票的收款单位收到汇票后,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查汇票的有关内容,及时办理收款手续,确保结算款项的安全收回。

    1.银行汇票的审查

    出纳人员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始记载人签章证明。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出纳人员在审查银行汇票无误后,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汇票的提示付款手续。

    (1)提示付款的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项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以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问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收款人受理企业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标准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了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全部画去,在其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由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票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5)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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