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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第2/5页)
    的《账户管理办法》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②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③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④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⑤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⑥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⑧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⑨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生、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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