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于自己的“恶性”之中,因为,在申言“性恶”的同时,苟子也表示,人是可以被教化或影响的。正因此,他特别在《性恶》篇末劝人学于“师”、“友”:
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得良友而友之,则所见者忠信敬让之行也。身日进於仁义而不自知也者,靡使然也。今与不善人处,则所闻者欺诬诈伪也,所见者污漫淫邪贪利之行也,身且加於刑戮而不自知者,靡使然也。传曰:“不知其子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左右。”靡而已矣!靡而已矣!此节之前,荀子又勉人以“上勇”、“中勇”,更突出了这里的劝说意味。他对举事“贤师”、友“良友”同“与不善人处”的完全相反的后果,显明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巨,戒人慎择其所学所处。这里,荀子没有再讲“性恶”,反而甚至言及“性质美”。这不必视为其表达上的矛盾或疏忽之处,而应该看成他的一种极而言之的说法:即便“性质美”,也需学于“师”、“友”,更何况人之“性恶”。由此,他不仅缓和了由“性恶”说可能带来的紧张感和悲观意识,予人以“善”的希望,更为重要的是,愈发突显出“师”、“友”之必要。这并不是荀子在《性恶》中第一次谈论“师”。《性恶》开篇即点明人“必将待师法而后正,得礼义而后治”。篇末再论“师”,除示人以为学之道外,从论说策略上讲,也可以视为对篇首讲“师法之化”的一个照应。这一照应并未完全把握“性恶”论所指向的“礼法”意义上的“圣王礼义”,它显然更为实际,是在“圣王礼义”未成事实之时,针对个人的带有某种补救色彩的说法。本节引文论及的“师”,也不能涵盖作为“师法”一端的“师”的全部意义,因为,荀子所说的“师法”,并非“师”与“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与“圣王礼义”同义,激发他倡言“性恶”——这也可说明他何以在《性恶》篇首证及“师法”的必要性之后,即对“师”避而不谈,转言“圣王礼义”。“师法”在何种意义上与“圣王礼义”重合,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涉及荀子关于“教”的特殊态度,不是《性恶》一篇所能回答。5.2官师合一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