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修辞立其诚”:礼的正当性问题(2)(第2/3页)
居和一之道也。可见,依荀子的本意,他论“群”、“礼义”之所起,主要并不是通过追溯它们的历史源起,将其正当性诉诸其久远古老的“正统性”,而在于显明“礼义”之产生乃是人类生活的不得不然之“势”,具有必然性,并因此被视为“道”。表面上看,这与“起源”进路的理解不仅均具其合理性,且都能达成荀子的论说目的——为礼的正当性辩护。但这两种理解所涉及的正当化方式有本质的区别。如前述,在第一种即“起源”进路的理解框架中,礼的正当性基础是荀子出于辩说目的而作的技术设置,带有很强的权宜色彩。第二种进路中的正当化方式,是将礼的正当性建立在其必然性的基础上,不仅可看成苟子(对礼)的信念的通俗化表达,也体现了一种对必然性的亲近感——推而言之,这也可以表现为对一切“不得不然”之物的接纳,即荀子在相当程度上认同的“因”的态度。这一点,以多种形式不同程度地贯穿于他关于礼(尤其是礼文)的具体论说之中。
从荀子的论说来看,礼之为“不得不然”,在于其不得已而起之“分”义。如前引文所示,他从“群”的生活入手论此“势”之当然,隐含的前提正是承认人的自然欲望的合理性:“使欲必不穷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循荀子论说的思路,由“欲”之自然且当然,而有“群”之必然;由“群”之必要,进而有“分”义之不得已;在此基础上,始能论“节欲”或“养欲”:
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按文意,“近尽欲”与“节欲”当就“分”义之两极而论。依上者(如天子)言,“近尽”其欲而致“养欲”之功;依下者(如守门)言,通过节其所欲,而给其所求。这是等差之义的体现,即荀子所谓“德必称位,位必称禄”。他称此类差等为“不同而一”之“至平”,“群居和一之道也”,意谓其要归于“治”,自有其当然之“势”。不仅如此,按荀子的论说,礼之文饰同时也根植于人情之自然,不只是等差之义的含蓄表现。
鉴于荀子关于“情”的讨论在所谓“人性论”的层面似未受到足够重视,先简单回顾一下他的相关论说: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就此看,荀子所谓的“性”表示人天生之官能及其自然产生的欲望本能,当无可疑。他常以“情”、“性”同论,并不表示他将“隋”、“陛”、“欲”看成同样“一个东西”。事实上,这三者的微妙区别对荀子可能是很重要的。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关于现实欲望的产生机理,荀子描述得很细致。人生而有“性”且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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