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排行榜
首页
阅读记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L
M
S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规则倾斜:“高考移民”难言之隐(1)(第2/2页)
    海南后的租房费、学费等又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他还向单位请了3个月假,陪孩子适应新的环境。

    这位家长坦承:“我们在落后地区生活了半辈子,不能让孩子再吃苦。西部地区天天喊要留住人才,事实上很多人都是为孩子能有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离开的。”

    高考大移民给各地的学生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不平等的观念在学生心中留下了阴影。一位移民未逞的学生直白:“我对这个世界第一次感到失望是从我的高考开始。从此,我知道了:世界是不公平的!”

    所谓高考移民,就是换个地方,到高考分数线低的地区参加高考。大约始自20世纪80年代的“高考移民”现象,在中国屡禁不绝,愈演愈烈,已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表面看是掌握社会资源的有关部门,为大量的高考移民开了绿灯,发了通行证。在全国高考分数线迟迟不能统一而户籍制度改革又在不断深化的今天,高考移民之势愈演愈烈。

    尽管为高考而移民未必是合理的选择,但是从一个城市迁居到另一城市的做法却是合法的。难道政府不应该尊重它和公民之问的这种“契约”吗?有什么样的规则,就有什么样的比赛。说到底,还是各省高考录取分数差惹的祸。

    “一多一高二低”——招生计划多,录取比例高,录取分数低、报考条件要求低的现状,也使海南、新疆、青海等成为“高考移民”向往之地。数据显示,外地考生将户口迁入海南报名的人数逐年增加,1999年有198人,2000年有293人,2001年有586人,2002年增至1875人,来自24个省份,全省考生总数的9.5%。

    据了解,移民考生原来就读的学校,教学质量都不错。他们放弃教学质嚣较好、守家在地的高中,千里迢迢跑到教育质量相对落后的海南、新疆求学,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在中国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于是针对这样的“普遍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吸引和打击“高考移民”的前后矛盾的“地方保护政策”。

    有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在“政策”之前是按照正常渠道办理迁户手续的,在此过程中他们也许钻了政策的空子,但是政策疏漏的责任显然不应该由“高考移民”来承担;此外,当初外地考生的“移民”请求也得到了接收地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默许甚至欢迎,因为接收外地较好生源可以提升当地学校的升学率和知名度,可以收取借读费增加收入,还可以出售积压的房产。就是说,“高考移民”的大量涌人,当地政府和学校有相当责任。

    直到“高考移民”的钱也交了,房子也买了,户口也迁了,却不让他们报名参加考试。

    在官方看来,“高考移民”违反了国家的户籍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的投机行为。它会破坏国家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干扰落后地区的教育发展。而在学,三眼中,国家的这种限制报考地域、计划性分配招生名额的行为,也是对他们受教育权的强行干涉。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分数线低,但由于户籍管理严格,到这些大城市考学就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在北京周边一些小城镇投资50万元,再买上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就能获得北京市户口。许多外地人来投资买房,就是为了孩子高考能享受北京考生的低分数线。

    还有一个更奇怪的现象是,北京的一些学生纷纷到周边的河北等地上高距北京一步之遥的燕郊高中,以其高质量的教学吸引了许多北京生源。在这所学校的中等生,回北京参加高考都会考上较为理想的高校,而他们那些河北籍的同学们想考入同一学校,就要比他们高出几十分。类似的情况在上海同样存在。

    就在笔者写此书稿之际,最新消息传来,2004年山东省高考缺考10248人,比2003年增加685人。缺考者大部分是高考移民。山东省的录取线与相邻的一些省份相比,高出100分至200分。

    由此来看,高考录取分数线没有统一标准,侵害了所有(包括借此谋利和因此失利的)学生,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也在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甚嚣尘上的势头。

    陕西籍学者周京力一直致力于中国民间人口迁徙流动的研究。1999年他在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系做访问学者,为了他的课题他去过山东、浙江、湖南、湖北,也去过新疆、青海、西藏,在他的考察途中见到过很多高考移民。

    周京力认为高考移民是一个现象。这个现象的起因是考试制度和现在的广籍制度的变化不同步。中国恢复高考以后,虽然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但实际依然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录取单位。教育资源的分配是以省、市、自治Ⅸ为单位,在一个省、市、自治区以内,它是相对平等的竞争,但是在省、市、自治区之间它不是一个公平的竞争。大学招生名额是划分到省、市、自治区的。在这样一个格局下,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录取分数线就形成差异。从1977年恢复高考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但是现在高考移民问题的出现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