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章 烟波江上使人愁(3)(第2/3页)
不得不提的事情,因为北龙晚报不具备法人主体,该演出公司就将北龙晚报的主管主办单位北龙日报起诉至法院。
诉状称:承办这场演出该公司共投入了七十万,演出活动也没有一家赞助单位,门票、广告收入仅五万元,退票款达一百万元之多。该公司认为这些都是北龙晚报一句“根据她的身体原因,某歌星八成不会来北龙,对北龙歌迷来说,期待已久在演唱会上一睹某歌星风采的愿望恐怕也要泡汤了”的报道造成的。
北龙日报根本没有理睬这个事情,北龙晚报的人更是引为笑谈,无稽之谈——你搞了个演出砸了、赔了,迁怒啊,找我们的茬?
但是,万万没想到,一审居然是北龙日报输了。
这就像一块石头砸到油锅里,溅起的热点迅速引燃了左右的油。全国媒体一片哗然,大致归纳观点如下:
报道是推测,而不是“推断”;是有根据的,不是“虚假信息”;“如期来并”的报道距演出还有2天时间,“为时未晚”,认定“社会影响已经形成”偏离事实;投资与风险并存,演出公司不应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损失说成可期待的利益,归责他人。
很快,这个事件引发了媒体的大讨论,几家中央级媒体也参与进来:所谓“虚假信息”究竟是什么?“明星突然住院手术”是一个新闻事实,并非杜撰的假消息。不少北龙人正期待着这位明星的演出,他们有权了解与之相关的真实情况,反之,如果知而不报,倒是有违媒体的职业道德。时代发展,人们对各种信息获知的权利越来越重视,信息的自由流通变得越来越重要,媒体所承载的传播信息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
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要求新闻媒体对他报道的新闻不得作任何分析,是不正常的。只要这种分析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社会的一般道理,没有歪曲事实,就不应当非难新闻媒体,要他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全国媒体一边倒的支持,北龙日报当然不服从判决,随即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并请了北龙最好的两位律师,北龙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随后,受北龙日报委托,律师开始调查取证。呈现在他们面前的一份份证据,逐步推翻了一审判决。比如:所谓退票很多是伪造的——大多是代销公司退回的票,但该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是购买后所作的退票。律师认为所谓购票人,大都为代销人,代销的数量高达数百张甚至数千张,但代销者自己均没有付出相应的门票款项。
此外,在新闻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包括文化艺术方面消息的诚实评论,新闻媒体和记者有自由评论的权利。这同国际通行的“公正评论”或称“诚实评论”的原则是接近的。
还有,在新闻学中,就有这个预测性报道,特指以理性、前瞻的眼光,向读者或受众提示、分析“明日生活”,不仅强化了新闻的实效性,而且对社会舆论和社会心态能起到导向作用。
各方压力下,最终高院没有做出判决,该公司估计闹下去也得不到什么,就提出调解条件——下一场该公司承办的演出,北龙晚报给予版面广告支持——以最后一个版面为例,北龙晚报当时对外报价八万每天,其实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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