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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六章、杨守业的新生活 1(第2/4页)
    ,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

    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

    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

    尽管如此,军户仍日渐减少。当时的兵部尚书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

    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原,本按照大明朝的卫所制度,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

    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

    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他本来就是一名卫所兵,后来还是找人顶替之后,才逃离了卫所的。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

    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

    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

    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

    但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这个目标逐渐难以达到。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就开始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人,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

    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

    正统三年(1438年),逃亡官军竟达一百六十三万三千六百六十四人,从此以后,大明朝开始有募兵之举。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

    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下也有着直接的关系。

    明朝初年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大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

    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百分之七十左右。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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