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排行榜
首页
阅读记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L
M
S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
三六八、 “两个行长害怕什么?”(第4/5页)
    50万元。另一个原因,是在改帐的过程中,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仍在帐上的余额进行分帐,对已经还回来的原始借据,就没有再在帐页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银行也确实拿不出当年已经还掉的借据。其二,安延公司帐上挂着的4650万元,就是原始记录,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产来抵押就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后改帐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与刚成立的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书》,‘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栋厂房为乙方对外作抵押担保融通资金或实物用。……乙方以……总额5%计算付给甲方担保费……’,云云。诚然,抵押登记手续是人民银行检查期间办妥的,这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三,从实际效果看,金凯歌公司是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着一个没有什么资产的公司觅上了为人担保的活计,从而捞到了市民银行上千万元贷款本息后不知所踪,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将判决书复印了三份,拿了两份到了行长室,夏天看到陈作业也在,将判决书分别给到两个行长手里,对他们说:“岸尾公司的判决书拿回来了,我看了一下,还是有点问题的。”

    王显耀问道:“对我们最不利的是哪一块?”

    夏天说:“安延公司帐上的4650万元贷款是原始凭证记的,一直没有动过的,当初岸尾公司用来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务社还没有开业就拿来要为老朱搞贷款抵押的。你说,这还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我们还有他们两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他们还约定收担保费呢!他们签这个合同的时候,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另外,贷款出帐后办妥抵押登记也应该受法律保护。现在判这块已经另案处理的也无效,好象比较勉强。”

    王显耀说:“老夏,你负责将这个事向总行资产防损部汇报,看他们的意见是要上诉还是算了。注意要他们给个文字根据给我们,这是大事。”说完后,他看着陈作业,说:“另外,作业,明天叫郝文婷来一下,我们几人推敲一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判决书能接受吗?二是安延公司的后续问题怎么整?要拿出一个方案。”

    陈作业附和说:“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听,觉得行长又变了口风:这案子一审结,又要继续追查安延公司的财产了?心里也感到高兴,因为深圳中院已经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购置于千汇大厦的部分房地产。只要行长动起来,当年就可以实现拍卖变现。

    第二天上午,王显耀、陈作业、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长室热烈讨论中院的判决书,最后形成一个倾向性的意见是:因为支行也不太敢举证,法院依对方的证据推测当时情况,有点错失难免。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并帐后,竟然少了350万元贷款余额,银行被社会上公认为铁帐,这个差错出在什么地方呢?

    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搞帐务你内行,你和谭飞燕、吴冬梅把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这么回事,也要给总行写一个报告,看他们的意见怎么处理。”

    陈作业有点揶揄地说:“好吧。庄宇这人也是,把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帐弄成了一团混帐
    (本章未完,请翻页)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