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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二、 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第2/4页)
    村使用,银河公司收取200万元贷款的20%年利润。签约后,我村按约定提供了一式四份的《抵押声明书》及其他贷款手续给银河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在该声明书中,我村确认借款人为银河公司,借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94年8月3日起,这就是我村的真实抵押意思表示。

    但是,陈连平却恶意涂改《抵押声明书》,擅自变更了我村的真实意愿:把一式四份的600万元声明书涂改成两笔贷款;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1500万元,另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320万元;将借款人涂改为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把借款时间由原来的1994年8月3日涂改为12月27日,涂改后的二笔抵押贷款共计1820万元人民币。因此,陈连平擅自变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把一笔抵押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从根本上违背了我村抵押贷款600万元的初衷。证据如下: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5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抵押声明书》上涂改的字迹是陈连平所写。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的审查笔录。请看附件:

    第4页第三行,陈供认:“工业村张锦秀按照合同规定,交四本工业村的房产证给我。及有贷款600万元的手续,如工业村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工业村盖了公章的贷款抵押证明书等。”

    问:“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办理房产抵押分别贷出1500万及320万,用涂改液涂改,填写1500万(即贷款抵押数额处),320万,再盖上宝安公证处公章,这些手续是否经宝安工业村张锦秀同意批准的?”

    陈答:“以上这些手续,工业村的张锦秀是不知道的,我办理贷款的手续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词可以看出,陈连平对擅自涂改声明书一事供认不讳。

    证据三、1995年11月28日,陈连平出具的《计划书》:“兹有我公司与工业村合作借资金的合同,我公司没有在原订合同完成,现再作协商:在1996年农历春节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产,如到时没有办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显然,该《计划书》表明陈连平贷款1820万元是在隐瞒我村的情况下进行的,贷款都近期满了,陈连平还伪称没有贷到款,还谎称返回房产证给我村。这一证据进一步表明:陈连平涂改我村的声明书是隐瞒的,带有明显欺诈目的。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所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未经我村同意,陈连平单方涂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我村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

    本案设立的抵押关系无效,除了体现在上述第一大点说明的贷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体现在设定抵押的程序非法。

    1、《抵押声明书》的公证手续是非法的,应认定为无效。

    (1)陈连平擅自在授权书上添加公证事项,他是没有本村的公证代理权的。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13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的权限栏内“公证、他项权”字迹是工业村委主任张锦秀签名盖章后陈连平添写进去的(见附件)。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审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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