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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 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第2/4页)
    这人讲的是真是假,我不敢马上做结论。锦绣贸易公司借我们的300万元,能不能还清我也不敢打保票。他的情况可以说一下:第一,这个公司是解放军总后在深圳注册的公司,这点没有错。讲句不好听的话,日后如果这笔贷款没有办法还,也可能就算是支持军队建设了。第二,何建国正是与王军一起来到我们金融服务社吹捧这家公司的人,甚至连王军都没有吹过一句牛皮,而他则把锦绣公司吹得天花乱坠。第三,这个锦绣贸易公司,确实为我们的一些贷款户存了大额的存款,你看深圳环保机电专营公司在梅林金融服务社、在工行的贷款,其配套资金都是他的存款做的。所以,在我们这里做贷款,他连一杯茶都没有给我们喝的。给我的印象是比较牛。我与贷款户打交道,不怕人家牛,就怕他们没有料。所以给他公司做了贷款。”

    秦现虹说:“何建国为什么要这样说,值得分析。”

    ……

    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的法官李建华来到湖贝金融服务社,送来了宝安石岩贸易公司诉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状,在法律文书中把湖贝金融服务社列为第三人。诉讼状一到庄宇手中,他如临大敌,迅速叫秦现虹和三个信贷经理到办公室研究对策。

    夏天从庄宇手中接过法院送来的传票、应诉通知和原告的《民事诉状》,看了徐东海、卜一定一眼,觉得他们有点得意的神情。

    夏天在心里说:“他们是想看我出洋相啊!别理他们,看诉状怎么说。”于是,夏天认真地看下去:

    民事诉状

    原告: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地址:宝安石岩镇贸易大厦。

    法人代表:谢来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赛格科技工业园四栋。

    法人代表:钟凝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人代表:庄宇,该社总经理。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所签“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2、撤销原告为被告贷款所提供的房产担保,原告收回房产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为解决原、被告流动资金困难,原、被告经协商于1994年12月9日签订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被告负责联系贷款业务并办理一切贷款手续,由原告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从银行贷款660万元。660万元中的46O万元归原告使用,其余20O万元归被告使用。贷款利息为年息27%,由原告付给被告。本金由使用方各自负责向银行偿还(详见证据一)。1994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作为抵押物与第三人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第三人贷款540万元,月息为1.2078%。94年12月被告取得第三人的贷款后;却拒绝将原告应得的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原告的信任,令原告为其贷款进行担保;却拒不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且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向原告收取超出贷款利息一倍有余的高额利息,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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