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90×120=10800元,笔下交清。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久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章)、法人代表(汪烩章)
乙方:申无限(章)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这份契约书是用市面上购买的横格纸写的,纸的下方有一个符号为:“HE02933”。禾县印刷厂证明为:这个符号表明,本纸张于1993年3月印刷出厂。
在法庭上,申无限先是不承认是自己手写的,还一口咬定是九二年双方共同签定的。在证明面前,他才不得不承认:办手续时原契约破损,是他自己补写的。
申无限之所以在时间上抵赖,是因为在他办手续时,禾县食品罐头厂的法人代表已经换成了李力,而李力根本不知道此事,在知道后也不同意这么做,更是严词拒绝为申无限承担责任。
在契约中,只提到其中的195号由穆轩占用,还特意标明“该已于88年病故”,只字不提195号的户主是王淑祥,并且一直在此居住,更未提王淑祥的意见如何。
契约的具体条款更是无理:
1、1992年4月25日,该房根本没确权。1994年办理手续时,法人代表李力根本不知情,不可能负责为他办理过户。而申无限已于1991年就由食品罐头厂调出,根本没有资格购买原单位公房!
2、《禾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全部优惠后,最低限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40元,钢混结构的平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20元,1976年地震以前的旧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00元。”所以说,食品罐头厂根本无权按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廉价出售给申无限,明显违背了国家政策。
3、国家严格规定了房屋产权的有效期限,禾县食品罐头厂也无权把房屋产权永久卖出。
4、后来的事实表明:此契约的一式两份也并不存在。因为在申无限说他所保存的那份契约书被损坏之后,根本就没有人能拿出另一份来,只好由申无限自己手写。
由于做贼心虚,在1994年办理过户手续时,申无限的申请表格中多处空白,连产权人的姓名都不敢填写,更不敢让邻户签注意见。
大量事实清晰证明:贪得无厌的申无限调入禾县城市建设开发办公室后,就想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于是打起了侵占邻居住房的鬼主意。
一九九二年他自己起草了一份《买卖房屋契约书》,联合汪烩、尹思企图构成事实。但因当时根本没有出售公房的政策,所以暂时没敢动手。
一九九四年元月,禾县公有住房改革政策刚出台,尚在讨论阶段,申无限就迫不及待地联合办公室主任尹思私自动用食品罐头厂公章,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1301192号产权证。而且直到取得产权证时他还没有交过一分钱的房款。直到同年九月,被追查时觉察出未交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厂长李力并未叫人入账。
如此严重的违法事实,不但至今得不到彻底解决,还有可能得逞,让穆玲、穆颖、穆晶心情非常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