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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女儿(二十八)(第2/2页)
    

    1996年6月20日,厂办罗主任带领一行人,为卖房和补发住房使用证,来家属院丈量每户的住房面积。王淑祥也微笑着准备迎接来人。不料人们单单把她的住房绕了过去。理由还是“有争议”,而且说是局里的意思。

    王淑祥立即去建材局找到云端书记。但还没等她把话说完,云端书记抬身就走:“我已撤二线不管事了,别再找我了”。

    有人却悄悄告诉她:云端书记正担任建材局房屋改革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并且正在替申无限说话。

    希望在即的王淑祥受到如此打击,心头似坠上一块沉重的石头,压迫得她难以呼吸。看邻居们高高兴兴的说着购买住房之事,她独自黯然神伤。女儿们见母亲心情沉重,在劝慰的同时也替她去厂里和局里反映情况、请求买房,得到的却是冷漠甚至训斥。三个从小就讲礼貌、守规矩的女孩儿不知该怎么办,只好唯唯诺诺回了家,与母亲一起沉默、叹息。

    8月10日,在石材厂家属院里居住着的七户,除王淑祥以外,其余六户都购买了自住公房,交完款,拿到了收据。唯独不批准王淑祥交购房款购买自住公房,并且不予补发住房使用证!

    王淑祥彻底失去了希望,又一次病倒在床。

    在家里,王淑祥和女儿们一遍遍翻看建材局给县委、县政府的报告,看着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根据县长办公会决议联合下发的《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心中一片茫然:这么权威的文件,这么确凿的违法事实,怎么就得不到贯彻落实呢?

    正直的王淑祥依然希望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问题。1996年10月20日,她向石材厂递交了《购买自住公房再次申请书》,厂长赫然回答的仍旧是强硬的拒绝态度。

    申无限不服初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1996)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被发回重审!王淑祥的内心又一次经受煎熬。

    1997年6月27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7)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无限与被上诉人张同虽然签订了房屋翻建协议书,但该协议签订一年多,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翻建房屋协议不能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自相矛盾。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淑祥一家这才松了口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这起房屋纠纷总算是彻底解决了吧?

    可是,行政文件、法院判决在石材厂赫然厂长仍然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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