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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章 母亲(二十七)(第1/3页)
    39、祸起邻居偷买房

    对于王淑祥一家人来说,1994年8月13日傍晚,是这件不幸事件的时间起始点。

    王淑祥的三女婿在穆轩原来的工作单位—国营石材厂的分立单位食品罐头厂工作。这天,他同以往一样下班回到家,但脸色很紧张。

    他把手里紧握的一份《买卖房屋契约书》拿给岳母看,并转告了现任厂长李力对他讲的话:“这是原厂长汪烩和申无限签的书面协议。是92年2月,还没到卖公房的时候,就将你家住了二十来年的房,一起卖给申无限了。是这几天给我这协议,我才知道。我新上任接手,这事他们怎么搞的我不清楚,无能为力。你跟你岳母说说,是给人家让让,还是找找上头的吧……”

    三女婿说他当时意外地说不出话来。

    穆晶赶紧走上前来,同母亲一起仔细察看那份凭空出现的《买卖房屋契约书》。只见上面用手写体写着: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乙方:申无限”

    “禾县食品罐头厂原有自管房陆间,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原禾县石矿家属院)。门牌号为195、196号。195号由穆轩占用(该已于88年病故),其占地面积(房前面积)为10.35×14.30㎡,西墙随房走;196号由申无限占用,其占地面积(房前面积)为10.35×8.30㎡,院墙自建。”

    “上述陆间房屋(120㎡),甲方愿意卖给乙方申无限。现就有关事宜契约如下:”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申无限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20=10800元,笔下交清。”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章)、法人代表(汪烩章)”

    “乙方:申无限(章)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这份“契约书”,包括签名,都是由同一个人手书的,王淑祥当时就认出这是申无限本人的笔迹!当初穆轩作为副矿长,没少在家里阅读由厂办公室主任写的总结、汇报之类的东西,因此王淑祥对申无限的笔迹相当熟悉。

    自己和自己签订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退一步讲,就算是王淑祥看走了眼,它不是由申无限本人所写,那由别人代他签的名就更没有意义了!

    细看,“契约书”疑问重重:

    1、“该房已确权”:由谁来确的权,是什么时候,程序又是怎么走的,确权给谁了?对此,住房户竟然一概不知。

    2、申无限已于一九九一年就由食品罐头厂调出,他理应交出原有住房,凭什么还于一九九二年来购买原单位分给本厂职工的住房?

    3、《禾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全部优惠后,最低限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40元,钢混结构的平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20元,1976年地震以前的旧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00元。”

    他们竟然把震后盖的房,按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廉价出售,这明显违背了国家政策!

    4、国家严格规定了房屋产权的有效期限,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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