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姐妹苟且度生活
我和姐姐、妹妹在父母的呵护下,骄傲地度过童年和少年时期,又在父母的指导和帮助下,平静走过奋发向上的青年时期。
父亲突然病逝,让我们惊慌了好一阵子。是母亲的刚强、平静和开朗给我们重新创造了稳定的家庭环境。
妈妈上老年大学,打门球,爬山,唱歌,我们都曾跟着高兴。然而她住了多年的职工福利房被邻居申无限偷偷买走,还差点儿被翻建,我们却没能为她分担忧愁。因为我们根本就不相信光天化日之下竟会有这种事情发生。
直到妈妈被迫打官司,我们陪同她一起走进法庭,看到了石材厂以及申无限的恶行摆在眼前之后,才知道普天之下真是什么样的鸟儿都可能有哇!
好在法庭是讲理的地方。认真负责的法官经过一次又一次调查、审理,最终做出公正判决。随后,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给县国营石材厂发了通知:
一、申无限私房字第130119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申无限接到本通知5日内到确权办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1301192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退给申无限195号(王淑祥租住)购房款。
三、申无限5日内到禾县交易所、确权办领回本人担负的有关交易、确权费用。
四、王淑祥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这套公有住房。
然而,天不隧人愿。我妈妈还没有拿到这份文件就与世长辞了。
而当我们拿着这份宝贵文件去办理的时候,它已经变成废纸一张了--根本就没有人搭理我们。
就在我们不知如何是好的情况下,收到了省高院下达的裁定书: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我们不得不取来传票,按时出庭。
在法庭上,我们首先提出了对高院裁定书的三点质疑:
1、错误指向不明:裁定书中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但究竟是哪个事实有误,哪条适用法律不当,它却说不出来。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正确判决,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错误或不当。
2、原审第三人申无限的申诉状全篇思维混乱、逻辑错误明显,还充满了恶意攻击甚至谩骂两级人民法院的语言。这样的申诉状竟然能够作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理由,对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其中最混乱的一段是这样表述的:“两级法院判决所谓“王淑祥表示不买的事实不予认定”的问题,法院根据什么不予认定?李烩和尹思的证明为什么不采信?你们不予采信的理由能说服人吗?王淑祥说不买你们却认定,谁能证明她说不买,你们歪嘴邪说就认定是真的吗?”
3、没有高院院长署名。裁定书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可是我们通篇也没找到,甚至连背面都找遍了,都没有院长的署名。
无奈,这质疑并没有人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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